催化焚燒廢氣處理設備的使用注意事項
催化焚燒廢氣處理設備的使用注意事項
1、設備機身和專用配件配套使用,配件制止私自拆裝。
2、制止催化焚燒設備長時間空轉。
3、活性炭脫附溫度必須確保在80~120℃,溫度過低,影響脫附效果,溫度到達130℃則會引起活性炭自燃
4、若發(fā)現主機有異聲或異味等情況,應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時修理。
5、催化焚燒設備周圍不能堆積雜物,留出必定的空間便于機器散熱。
6、長期停用需切斷電源。
7、盡管催化焚燒設備能處理各式各樣的有機廢氣,但是為了設備安全,制止吸具有化學腐蝕性的污染物、修建廢物等,制止吸水或濕潤的物件。
8、不能處理濕潤及高溫廢氣,因為活性炭只能進行常溫吸附,而且不防水。
9、不能處理含磷、鉻、鉛、硫砷、銻、汞、錫及鹵素、氨等分子的有機廢氣,以及高濃度的粉塵,不能處理含有高粘性油脂類的氣體,例如醫(yī)藥廠、橡膠廠等行業(yè)。
10、催化劑需定時更換。